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75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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