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1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