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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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翁方彬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對所犯殺人犯行坦承不諱,又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實施羈押,嗣於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再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依然重大,前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再行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家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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