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七八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快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皇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十日內就其主張被告非法重製於「台灣動植物生態百科」、「台灣野鳥生態百科」系列之DM型錄、VCD盒及外包裝之原告攝影著作分別製作附表敘明,並提出其之前攝影著作之授權費用單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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