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林韋岑法官王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寰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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