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用地役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佛教道友會法定代理人 王李素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用地役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