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苗簡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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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四五0號
原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 吳昌志
乙○○丙○○苗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苗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殺人罪嫌疑,經本院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三號、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六一號判決在案,現已上訴最高法院,被告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苗簡 字第 450 號裁定(92.10.09)[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苗簡 字第 450 號裁定(93.08.02)[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苗簡 字第 450 號裁定(95.03.14)[和解]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度 苗簡 字第 450 號裁定(95.04.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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