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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