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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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陳盛達
訴訟代理人 林玉芬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慶 律師
被 告 徐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徐雅芳住所地在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板橋區
,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
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