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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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6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壹仟
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蕭欣怡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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