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603號
法定代理人 王明勝
原 告 翁樺欽
被 告 張寶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對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旺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原為 林文渭 ,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王明勝,業據其具
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
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
共同簽發之如附表1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嗣並向本
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裁
定准許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卷宗閱明無訛,系
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否認被告對
原告有系爭本票債權存在,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
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
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即有確
認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與訴外人 吳山春 經營大來影業有限公司(下稱大來公司
),於民國96、97年間因財務問題曾向訴外人沅鴻媒體傳訊
有限公司(下稱沅鴻公司)、漢洋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漢洋
公司)借用支票3紙,並交付以華展影業有限公司(下稱華
展公司)及大來公司為發票人之同額之支票交換,嗣沅鴻公
司、漢洋公司財務狀況亦出現問題,被告遂要求原告共同簽
發同額之系爭本票作為擔保,並約定如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
簽發之支票兌現,則原告應負系爭本票之付款責任,惟嗣華
展公司及大來公司簽發之同額支票並未兌現,故系爭本票所
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況且系爭本票係開立交付予華展公司
及大來公司作為擔保,並非交付被告個人,被告並非系爭本
票之票據權利人,被告自不得對原告就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
定,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有爭執,為此提起本訴,
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之前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是吳山春,原告雖有持被告交付之附表三支票向京城銀行及
元大銀行票貼借款,由原告翁樺欽擔任連帶保證人,但支票
到期後並未兌現,銀行亦未向發票人追討,票據債權亦已罹
於時效,故被告並沒有受損;又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跳票並
非原告所引起,且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已經結束營業,被告
遭臺灣銀行追償之事,亦與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提供支票供
原告翁樺欽票貼借款一事無關。
二、被告則以:
(一)96年間被告當時為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
翁樺欽為當時沅鴻公司及漢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雙方曾多
次為公司周轉之需要而互借調支票,原告翁樺欽於96年間持
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簽發之附表3之支票分別向訴外人京城
銀行及元大銀行票貼,並借得現金款項,然其後原告翁樺欽
卻告知被告其所交付被告之如附表2之支票無法兌現,致使
被告臨時發生資金調度困難,導致被告交付原告由華展公司
及大來公司簽發之如附表3所示之支票亦難以無法兌現。
(二)因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有向臺灣銀行辦理授信貸款,被告為
連帶保證人,被告並提供房屋予銀行設定擔保,因附表3所
示支票跳票必影響銀行之授信風險,被告為防止華展公司及
大來公司之授信及存款遭凍結,遂於97年10月24日委託吳山
春至原告翁樺欽經營之被告旺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商討取回
被告所交付之如附表3所示支票事宜,原告翁樺欽承諾願協
助自元大銀行及京城銀行取回附表3所示支票,並同時簽發
系爭本票交付,且約定如無法贖回被告交付之如附表3所示
支票,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可聲請本票裁定並求償,惟迄今
原告翁樺欽均未協助處理上揭事宜,亦未償還其向京城銀行
及元大銀行借貸之款項,導致華展公司及大來公司銀行帳戶
遭凍結並扣押存款,被告名下的不動產亦遭扣押,公司因而
無法繼續經營而倒閉。
(三)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現已解散,正在清算中,由被告擔任清
算人,系爭本票係擔保原告應返還大來公司與華展公司簽發
之如附表3所示支票,被告係代表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公司持
有系爭本票,有權代表公司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原告曾持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簽發如附表3所示支
票向銀行票貼借款,嗣並簽發系爭本票交付大來公司及華展
公司分別擔保取回該二公司前簽發上開支票並返還,另被告
陳稱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嗣已解散,現正清算中,被告為其
等之清算人,嗣被告並以個人名義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
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裁定准
許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上開本票裁定影本,及被告提出系爭
本票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見本院卷第5、36、86、
8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本票裁定卷宗閱明無訛,
堪信屬實。
(二)原告主張系爭本票係原告簽發交付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擔保
之用,並非交付被告個人,被告亦自承系爭本票係大來公司
及華展公司與原告翁樺欽任法定代理人之公司往來,而由原
告簽發交付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持有,被告係代表大來公司
及華展公司持有系爭本票(見本院卷第61頁),堪認系爭本
票之執票人即票據權利人應為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又大來
公司及華展公司雖已解散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惟被告自陳
尚未清算終結,則依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在清算必
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另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
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亦有明文。本件被告自承大來公司
及華展大來公司已解散並向法院陳報被告為清算人,但尚未
清算終結,依上開規定,公司之法人格在清算之必要範團內
,視為存續,又如上所述,被告現雖為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
之清算人,依其職責得為公司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惟系爭
本票之執票人為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並非被告個人,是系
爭本票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係存在於原告與大來公司、華展公
司之間,被告並非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應堪予認定。
四、綜合上述,被告非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則原告主張被告
對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關於大來公司及華展公司與原
告間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抗辯等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費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莊良坤
附表1:
┌─┬──────┬─────┬──────┬──────┬──────┐
│編│發票日│票據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民國)│(新臺幣)│(民國)│民國)││
├─┼──────┼─────┼──────┼──────┼──────┤
│1│97年10月24日│472,500元│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WG00000000│
├─┼──────┼─────┼──────┼──────┼──────┤
│2│97年10月24日│577,500元│97年10月24日│97年10月24日│WG00000000│
├─┼──────┼─────┼──────┼──────┼──────┤
│3│97年10月24日│630,000元│未載│97年10月24日│WG00000000│
└─┴──────┴─────┴──────┴──────┴──────┘
附表2:
┌─┬──────┬─────┬─────┬───────┬─────┐
│編│發票日│支票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票據號碼│
│號│(民國)│(新臺幣)││││
├─┼──────┼─────┼─────┼───────┼─────┤
│1│96年8月25日│472,500元│沅鴻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嘉│AL0000000│
│││││義分行││
├─┼──────┼─────┼─────┼───────┼─────┤
│2│96年9月10日│577,500元│沅鴻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嘉│AL0000000│
│││││義分行││
├─┼──────┼─────┼─────┼───────┼─────┤
│3│96年9月30日│630,000元│漢洋公司│玉山商業銀行嘉│AL0000000│
│││││義分行││
└─┴──────┴─────┴─────┴───────┴─────┘
附表3:
┌─┬──────┬─────┬─────┬──────┬─────┐
│編│發票日│支票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票據號碼│
│號│(民國)│(新臺幣)││││
├─┼──────┼─────┼─────┼──────┼─────┤
│1│96年8月22日│472,500元│華展公司│永豐銀行西門│AA0000000│
│││││分行││
├─┼──────┼─────┼─────┼──────┼─────┤
│2│96年9月5日│577,500元│華展公司│永豐銀行西門│AA0000000│
│││││分行││
├─┼──────┼─────┼─────┼──────┼─────┤
│3│96年9月25日│630,000元│大來公司│永豐銀行西門│AA0000000│
│││││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