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簡字第137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志明
被   告  徐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與萬泰商業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遲延履行時,則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並約定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
上開貸款業經萬泰商業銀行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經
公告,原告業已合法取得上開債權。詎料被告於債權讓與後
,自96年9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245,365元及自96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被
告自應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還款交易明細表各
影本1份為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45,365元及自96年9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還款交易明細表各影本
1份為證。至被告抗辯現在沒有還款能力,希望利息部分可
以減免云云,然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
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
),且原告並不同意減免利息。是被告上開所辯,不得據為
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之請求,仍屬正當。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45,365元及自96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胡明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