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謝娜妹陳秀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223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歷審裁判

  • 馬公簡易庭 104 年度 馬簡 字第 134 號裁定(105.03.08)[撤回]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司促 字第 1275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