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4年度馬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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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134號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謝娜妹 、 陳秀鳳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223元,
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