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簡字第55號
原 告 藍翠霞
被 告 黃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1,90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10元,原告僅繳納
1,000元,尚應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