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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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力歐時尚旅館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
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
  文。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甲○○於民國104年12月4日因被告
  改選 賴昭輝 為董事長而發生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之事由,
  原告於105年1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逕列甲○○為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顯未經合法代理。又賴昭輝業於105年2月1日辭
  任董事長,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被告全球
  一動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上開真正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另原告力歐時尚旅館應陳報是否為合夥事業,及係委任何人
  執行合夥事務,並提出相關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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