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6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燦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1
,429元,惟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區○○○街○○巷○○
號3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
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