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憲文
被   告  王春福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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