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小字第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憲文
被 告 王春福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9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