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78號
原   告  林奕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林奕成與被告 許家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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