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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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71號
原 告 許亦好
本件原告許亦好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馬登和 、沈
秋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