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8號
原   告 德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邱彪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零
柒佰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伍仟 陸佰 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4,320,000元(每月租金36,000元x12月÷10%=4,320
  ,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
  (下同)180,700元
三、以上合計為4,500,700元(180,700元+4,320,000元=
  4,500,7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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