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尹彥
被   告  陳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16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28日下午2時1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
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
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嗣於101年11月28日當庭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核符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8月20日向伊借款額度15萬元(帳號:
000000000000),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8.25%計付,每月應繳
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期間如未依約繳
納最低應付款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
事項、交易明細、繳款明細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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