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陳瑞源
本件原告陳瑞源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五國
際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萬9,0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