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723號
原   告  田震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政賢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
  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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