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胡國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西平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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