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88號
原 告 胡國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西平 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