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黃東豐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所為之裁
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黃東豐住
臺北市○○路○○號10樓之5」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聲請人
黃東豐住臺北市○○路○○號9樓之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
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又第232條之規定,於裁
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本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