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79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學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鉅 又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