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1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06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3年6月17日起至123年6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借款期限為5年,約定利息按各個契約約定計算,自94年6月23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4年6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治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君┌──────────────────────────────────────────────────────────────┐│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鄉○○○段││0000-0000│建│││249│49800分之124│││1││││││││││50││└─┴───┴────┴────┴────┴───────┴─┴────────┴──┴──────┴──────┴─────┘┌──────────────────────────────────────────────────────────────┐│附表(建物)︰94年度拍字第11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04│宜蘭縣壯│宜蘭縣壯│住家用鋼│││63.98│63.98││127.96│陽台│19.34│平方│全部│共同使││1││圍鄉古亭│圍鄉壯志│筋混凝土│││││││││公尺││用部分││││路69之15│段0747-0│造│││││││││││:壯志││││號│002地號││││││││││││段0020│││││││││││││││││7-000│││││││││││││││││建號│││││││││││││││││面積:│││││││││││││││││62.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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