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李數年即南臺復建養護中心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燁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