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向其借款七十八萬元,約定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清償,詎被告於清償期屆至後,迄今未清償分文,為此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七十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匯款申請書一紙為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是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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