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