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志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