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居臺中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下同)六十六年二月間,將被告由臺中縣直接帶回臺南縣
之家中,然後買張結婚證書,並找三叔(現已死亡)蓋章,再到臺南縣麻豆鎮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事實上原告與被告並未舉行結婚儀式及宴客,並不符合結婚之要件,故請求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二件,並聲請傳訊證人即原告之母 賴秋好 及妹 鄭湄蓉 。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現住所雖在臺中縣大里市○○里○○鄰○○路○○○號,但本案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時,原告係住在臺南縣麻豆鎮寮廍里四三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應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有原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影本二件為憑,並經證人賴秋好、鄭湄蓉證述明確,互核一致,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按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又按結婚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方式者,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雖在戶籍上有結婚之登記,具有婚姻之形式,但並無結婚之事實,應認婚姻關係並不成立,原告因而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成立,應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