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七號
聲請人固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和則宏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其第一審訴訟費用計為柒佰貳拾伍元(如附表一所示),其第二審訴訟費用計為肆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如附表二所示),二者合計為肆萬貳仟零肆拾叁元。依上說明,上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其中五分之四即叁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再扣除相對人業已支出之訴訟費用肆仟壹佰伍拾玖元,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貳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F0~T40┌────────────────────────────────────────┐│附表一:第一審訴訟費用金額│├────────┬────────────┬──────────────────┤│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送達郵費│柒佰貳拾伍元│由聲請人所繳納│├────────┼────────────┼──────────────────┤│合計│柒佰貳拾伍元│皆由聲請人所繳納│└────────┴────────────┴──────────────────┘┌────────────────────────────────────────┐│附表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金額│├────────┬────────────┬──────────────────┤│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由聲請人所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肆仟壹佰貳拾伍元│由相對人所繳納│├────────┼────────────┼──────────────────┤│第二審送達郵費│陸拾捌元│由聲請人、相對人各支出叁拾肆元│├────────┼────────────┼──────────────────┤│合計│肆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其中叁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係由聲請人所││││繳納,其餘肆仟壹佰伍拾玖元係相對人所││││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