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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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李青蒼)戶設被告乙○○
原名 林美玲 )戶高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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