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鑰匙及剪刀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三日凌晨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號前,見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部停放該處,因鑰匙未拔,竟予以竊取,得逞後供己代步使用。復於同年月五日十七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前,見 陳葵霞 所有、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部停放該處,竟先持隨身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剪刀一支破壞機車鑰匙孔,再插入自備鑰匙竊取上開機車,得逞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同年月六日凌晨零時二十分許,甲○○騎乘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街與興國路之交岔路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上開竊盜所用之鑰匙及剪刀各一支,並循線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起獲上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部。
二、案經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丙○○、乙○○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偵查卷第六頁、第七頁),並有車輛遺失受理報案單、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車牌作業系統─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附卷,及鑰匙及剪刀各一支扣案可稽(偵查卷第八頁至第一0頁、第一四頁至第一七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甲○○持以竊取上述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乙部所用之剪刀一支,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之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疑。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公訴人認被告甲○○上揭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尚有未合,惟起訴事實既屬同一,應予逕行變更起訴法條。被告先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情節較重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方法、所生危害、竊得財物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剪刀、鑰匙各一支,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 官文巧雲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