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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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三號
聲請人乙○○(即原告)丙○○相對人甲○○(即被告)辛○○
己○○戊○○丁○○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伍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一、第一審裁判費│九二五四七○元│四六二七三五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二九二元│六四六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二七二元│一三六元│├───────────┼──────────────┼───────────┤│合計│九二七○三四元│四六三五一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