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台中縣○○鎮○○路由南往北行駛,行經該沙田路五二之一號,疏未注意行人乙○○穿越道路,被告煞避不及,以致撞及行人乙○○,使乙○○受有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