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二八號
被上訴人偉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碧蓮 訴訟代理人 蕭有廷 右當事人與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甲○○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本院彰化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彰小字第一六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元,折合銀圓壹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肆佰柒拾壹元。惟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貳拾陸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端季~B法官陳秋錦~B法官胡文傑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