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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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陸仟貳佰元,折合銀元貳佰柒拾貳萬貳仟零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肆萬零捌佰叁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並應預繳送達郵費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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