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楊宗宸 被告 陳偉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09年度簡字第2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廖慧娟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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