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8號原告 陳佩鈴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被告磐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偉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 陳佩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佩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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