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65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多功能語音按摩器壹台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558號被告蔡易利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期滿,扣案之多功能語音按摩器1台,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8年2月18日新北衛食字第1080233170號函及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月30日FDA器字第1080001651號函、彰化縣衛生局107年12月19日彰衛藥字第1070046316號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易利所涉藥事法第84條第3項過失販賣醫療器材罪,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4月23日以108年度偵字第655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檢察官依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上職議字第585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已於109年5月2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多功能語音按摩器1台,核屬未查驗登記之醫療器材,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故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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