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峰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捌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及大麻菸貳支(驗餘淨重壹點零捌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伍峰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期滿,而扣案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1.88公克)及大麻菸2支(驗餘淨重1.0864公克)等物,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1285號為駁回再議處分後已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1.91公克、驗餘淨重1.88公克)及大麻菸2支(淨重1.1395公克、驗餘淨重1.0864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大麻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5月1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5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呂超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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