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30號上訴人 簡沛琦簡麗華 被上訴人 蕭堯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109年5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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