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九號
原告尚盟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元,折合銀元伍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壹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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