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原告 黃瀚霆 被告 李文彬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政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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