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宗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游峻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