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熊夢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熊夢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夢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熊夢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手段、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其未就本案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
編號12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4月8日至110年4月13日110年3月30日至110年4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89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豐金簡字第1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01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8日111年9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1年度豐金簡字第11號111年度金簡字第10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3月30日111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35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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