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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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63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江景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聲請人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路000號,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