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32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家騏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寄送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以通知相對人,然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向相對人系爭地址寄送郵件,以招領逾期而退回,故聲請人稱不知相
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
不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